個人借錢糾紛以下幾點:

  1、約定的利息過高

  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錢的主要原因。法律規定個人借錢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,但現實中借款人為了借錢約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規定,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象。而出借人,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,沒有考慮借錢人的償還能力,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,最終不得不起訴到法院。

  2、沒有擔保還款沒有保證

出借人出於朋友、親戚關係,或礙於面子等不要求借錢人提供擔保財產或找保證人,這就使得相應的借錢沒有了保證,還款沒有了約束力,借錢人不按時、足額歸還借錢就在所難免。

  3、借據、收據不規範

  借貸雙方提交的借據、收據往往寫的不規範,導致文義含糊、不確切,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例如:

  (1)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

  按照規定,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、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,但在生活中,許多人常常在藉據上或收據上書寫別名,或以同音的別字來替代。當發生糾紛訴至法庭時,借錢人以藉據上的簽名與本人身份證上不一致而不承認借錢的事實,出借人以收據上的簽名不是還款人而反對已經還款或部分還款。

  (2)利息約定不明確

除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,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外,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記入本金,再次計算利息,出現利滾利的現像也不受法律保護。

  二、個人借錢糾紛怎麼處理

  一般情況下,人不清償債務,人只能向法院起訴,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。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,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。但這也不是絕對的,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,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。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:

  1、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,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,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。

  2、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,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。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錢一千元,到期未還,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,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,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,餘款可退還。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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